袋地通行權實務

鄉村區域早期對於道路規劃不完善,而使各土地間常見有袋地情形(或俗稱「裡地」)而產生訴訟糾紛,而土地所有權人間對於是否允許通行一事通常多有爭執更多有鄰里之間互相設路障阻擋通行事件即屢見不鮮,此時法律規定袋地所有權人對於鄰地有「袋地通行權」可茲行使。

 

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與第2項的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以上法律規定,如袋地所有權人想要行使袋地通行權,則應先滿足「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的條件,常見者為袋地所有權人從所有地到公路間,必須要經過一筆或多筆他土地始得為之。

 

基本滿足上面的條件以外,民法第787條第1項但書有特別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因任意行為所產生袋地之狀態,此部分依據立法理由記載,因袋地通行權是在調和土地相鄰關係已達土地最大效益之利用,故如袋地所有權人原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而自行阻礙或拆除對外通行之橋樑者,則除客觀條件有所變化外,不得再向鄰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

 

第二,通行權之方式:袋地所有權人只能於通行必要範圍內,選擇周圍地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以求與公路有適當之聯絡,此部分例如實務上常認如周圍地已有地上物或類似之經濟價值高之工作物存在,擇在滿足袋地所有權人之通行權前提下,也要讓被通行的土地所有權人所受到的衝擊最小(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796號民事判決參照)。

 

第三,通行權之限制:依據民法第789條規定,如土地會成為袋地之原因,是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一部分讓與或分割而來,則袋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僅得先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例如甲地本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因分割後變成甲地與乙地,而乙地因從甲地分割之結果,如需通行至公路應先通過甲地,則乙地不得主張捨棄甲地通行方案,而向他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袋地通行權,而此種情形乙地所有權人無需向甲地所有權人支付償金。

 

第四,相關權利義務:袋地通行權人,於必要時依民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開路權利,但因通行所生之損害,應向通行地所有權人支付償金,相反的,如通行地所有權人認為通行地損害甚鉅,得請求有通行權人已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與因此所形成之畸零地。

 

最後,訴訟中上常見之爭議為袋地之要件是否滿足、有無最小通行方案,或反抗辯為不得通行之事由,而必須於訴訟程序中會同法官與地政人員到場履勘現況與測繪土地複丈成果圖來加以確認,在法律上亦有類似爭議之過水權、管路通行權等問題,如您有相關爭議之困擾,歡迎預約法律諮詢。

 

 

(相關延伸法律爭議:袋地通行權所規定之「通常使用」意義為何?當袋地為建築基地時,袋地通行權之方案是否須考量建築執照之合法申請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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